《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8月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1年10 月 1日起施行。现就《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调整的范围 二、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 五、电梯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二是维修或更换义务。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 《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三是销售进口电梯的备案义务。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 七、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以及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的费用支付途径。 在实际中,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以及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的费用往往难以落实。而电梯属建筑共有设施设备,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规定,电梯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此,《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目前除电梯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电梯以外,大多数住宅电梯的产权属于业主所有,而日常管理工作则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费用(有电梯的住宅和无电梯的住宅物业费用收取不一样),该费用中已包含了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的日常管理费用,因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八、使用年限较长电梯的使用要求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均未对电梯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淘汰更新作出明确规定。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看,使用年限较长的电梯,由于零部件疲劳、磨损或老化等因素,其故障和安全隐患较多,造成乘客被关在电梯轿厢内的情况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但电梯是由诸多零部件和电气设备组装而成,采取改造、维修等方法,通过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仍有使用价值,可以继续使用。因此,《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九、电梯移装和报废的规范 十、关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问题 十一、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时的监管 十二、关于乘客行为的规范 一是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规定了使用单位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律责任;(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律责任;(三)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法律责任;(四)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电梯使用单位未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律责任;(六)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法律责任;(七)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的法律责任;(八)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法律责任;(九)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法律责任;(十)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十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法律责任;(十二)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未依法及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法律责任。 二是突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责任。《办法》规定了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法律责任;(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未及时予以消除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了电梯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办法》规定了电梯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了政府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办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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